9月2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生育政策调整后妇女的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问题、婚姻家庭关系引发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等。新修订的条例及时总结固化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对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从健康保障到隐私守护
织密“她安全”防护网
条例强化了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一是细化保障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权益等的具体措施。明确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内容。二是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制度机制,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增加学校预防和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性规定。三是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明确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按照有关规定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四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破解就业歧视 优化生育支持
撑起“她发展”保护伞
条例强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一方面,完善就业保障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增加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另一方面,落实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完善相关保障措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的婚假、生育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明确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相关规定计发。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守住夫妻共同财产 维护土地权益
筑牢“她财产”安全墙
条例强化了财产权益保障。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明确农村妇女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条例强化了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完善临时庇护场所有关内容,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记者 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