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每剂中药饮片医保最高付费标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各支付类别平均每剂中药饮片最高医保付费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
按照《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对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类别下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急)诊、糖尿病门特、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门特、偏瘫门特、精神病门特和肺心病门特等六个支付类别,二级医疗机构类别下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急)诊、偏瘫门特、精神病门特和肺心病门特等四个支付类别,中医医疗机构类别下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门特、偏瘫门特等两个支付类别,三级医疗机构类别下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门特支付类别,实施平均每剂中药饮片最高医保付费标准管理。
实施标准
对定点医疗机构各支付类别平均每剂中药饮片最高医保付费标准具体为:普通门(急)诊47.5元,糖尿病门特66.5元,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门特69元,偏瘫门特60.4元,精神病门特58.4元,肺心病门特58.8元(实际运行过程中,上述医保付费标准可根据中药饮片价格变化等情况适度调整)。
管理要求
上述各支付类别的中药饮片医保付费标准,是基于参保人员在各机构类别下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实际费用数据形成的,其中已涵盖因患者个体差异、诊疗方案差异等致医疗费用差异的各种情形,作为医保经办机构从宏观层面向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分配医保总额预算额度的权重。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通过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参加集中采购和规范中药饮片处方行为等措施,强化对中药饮片剂均费用的控制,并统筹使用所分配的医保总额预算额度,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实际,按照诊疗规范制定具体诊疗方案,切实保障参保患者合法权益。
严禁各定点医疗机构将中药饮片医保付费标准应用于微观层面,包括但不限于:将医保付费标准作为对某参保患者制定具体诊疗用药方案的依据,将医保付费标准用于测量某医保服务医师收治某参保患者后是否出现亏损,以中药饮片医保付费标准等为由推诿拒收参保患者或分解服务、转移费用等。本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将维护参保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贯穿到医保常态化监管全过程的各方面,发现损害参保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严肃处理。(记者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