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评定机构及人员、评定流程、评定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该办法自2022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失能评定机构:遵守国家和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纳入失能评定人员管理:与失能评定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胜任现场评定工作;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委托经办机构组织的规范化业务培训;其他失能评定相关要求。
在评定流程方面,办法增加了申请人提交失能评定申请,需提供评定对象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规范诊疗的病历、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等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的相关材料;明确委托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定对象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治疗是否满6个月、参保状态、是否属于长护险不予支付情形等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对失能状态自评结果进行审核。
同时,公示与送达阶段增加了对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失能评定机构将公示单张贴至评定对象所居住楼宇并抄送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环节,委托经办机构还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均无异议后,将原来由定点护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下载失能评定结论,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员评定结果,变更为由失能评定机构出具失能评定结论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办法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对比试行办法,增加了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的指标,评定指标更加细化。一级指标3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二级指标17个,其中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0个、认知能力4个、感知觉与沟通能力3个。失能评定费按照实际评定人数和200元/人次标准确定。(黄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