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建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刘剑英、李维怀、肖军、胡胜才、哈全安、燕连玉同志(按姓氏笔画排序)不再担任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
|
(2022年1月7日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建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刘剑英、李维怀、肖军、胡胜才、哈全安、燕连玉同志(按姓氏笔画排序)不再担任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