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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剑英等同志不再担任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2年01月08日 10:25:52 来源: 天津日报

(2022年1月7日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建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刘剑英、李维怀、肖军、胡胜才、哈全安、燕连玉同志(按姓氏笔画排序)不再担任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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