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龙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李龙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