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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等部门落实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科创产业发展

2021年12月09日 11:00:06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12月8日电(记者张宇琪)7日,天津海关、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商务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随着《“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于近期正式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该《清单》,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科研单位在进口清单内科研教学用品时,可按照政策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口科研教学用品,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十三五”期间,天津海关与天津市科技局、商务局、工信局等部门一道,积极落实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为天津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研发中心等单位办理了价值7.29亿美元科研设备、仪器的进口减免税手续,免征税款8.44亿元人民币。“十四五”期间,天津海关预计将为天津市高校、科研单位减免税款超10亿元人民币。

  进入“十四五”,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实体健康发展,就相关政策做出了进一步调整,其中,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享惠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有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高等学校等七类单位主体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地市级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党校等其他七类单位主体。

  二是申请免税范围更加灵活。现行政策下,享惠单位在申请进口免税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在减免关税的同时是否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更好地满足部分研发机构的增值税抵扣需求。

  三是特定时间段内企业可以申请退税。现行政策对申报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牵头部门核定的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起30日期间的报关单,如已征税的进口设备符合免税政策,依进口单位申请,海关可以办理退还手续。

  今年以来,天津海关与天津市科技局、商务局,相继出台了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院所、转制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核定等一系列实施办法,助力天津市高校、科研院所在进口设备时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天津海关充分利用担保措施,帮助单位主体在过渡期顺利进口,今年以来,天津海关共办理减免税担保业务124票,担保放行科研设备货值3.5亿元人民币。天津市科技局联合海关、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等免税资格核定的《实施办法》。天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于联合印发了《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 冯娟 ] [责任编辑: 冯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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