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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14 18:31:36来源: 新华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2-05-14 18:31:36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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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5月14日电(记者白佳丽)5月1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发布了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老年人离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刘某某(男,1934年出生)、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多次报警,刘某某曾三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生活用品均各自配备、分开使用。刘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给予马某某一定数额补偿。

  案例二:夫或妻一方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基本案情: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17年10月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坐落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730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尹某知道李某某出售房屋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及时阻断了房屋过户。尹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李小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裁定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XX房屋。

  案例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申请人苑某与被申请人范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申请人范某平日爱好酗酒,时常家暴苑某及女儿。2021年某日晚,被申请人又一次在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行为,申请人在意识到已经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报警处理,随后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申请人眼底出血、部分软组织挫伤、盆腔积液,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分居,被申请人继续进行威胁、恐吓,导致申请人及其父母每日上班都是提心吊胆,于是申请人依法向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定结果:一、禁止被申请人范某对苑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范某骚扰、跟踪申请人苑某及亲属。

  案例四:行使探望权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基本案情:2019年,李某来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前夫王某对儿子的探望方式。数年前,李某与其前夫因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之子王小某由李某抚养,在法官的工作下,双方达成协议,其前夫每月探望孩子一次。但是,由于李某夫妻二人积怨深厚,矛盾不断,协议生效后,李某因探望的履行问题与前夫多次发生纠纷,争执不断。前夫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利,而其前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和已经上小学的孩子的正常生活。

  裁判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每三个月探望原告王小某一次。二、驳回原告王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五: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基本案情:申请人系被监护人张某外祖父,被申请人系张某继父。张某系生母生父非婚生育,张某生母与张某继父于2017年10月结婚后,张某随生母及继父共同生活。张某生母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1年5月张某生母与张某继父产生矛盾带张某另居他处,张某继父抚养两名子女。后张某住所地的政府部门发现张某无人监护看管,公安部门联系到了张某外祖父,即申请人。申请人前往衡水市接张某回天津居住。申请人愿意抚养张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法院联系张某生母未果,联系被监护人生父,其向本院邮寄书面声明,同意申请人获得监护权,被监护人的户籍随申请人落户。

  裁判结果:一、撤销张某继父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张某外祖父为监护人。(完)

【责任编辑: 胡彦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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